復印病歷
復印病歷
病案室地址:4號樓1樓101室;
窗口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夏季時間:上午:7:30-11:30,下午: 14:30-18:00;冬季時間: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周六夏季時間:上午:7:30-11:30,冬季時間:上午:8:00-11:30;
病歷復印流程制度:
一、可以申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人員及機構: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安、司法相關機構。
二、申請人應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為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有效身份證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
三、以上條件的申請人,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可予以復印或復制:(必須在醫務人員在規定時限完成病歷資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轉科的;
2、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復印或復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機構診療活動終結的;
4、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
5、患者死亡的;
6、省級以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上條件的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五、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應當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并經醫務科審核。
六、病案室指定人員負責病歷資料的復印工作。特殊情況外,由家屬、醫護人員共同去院外復印,費用由患方支出。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應在申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復印或復制完后,經申請人核對無誤,方可在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
七、病案室應設立病歷復印登記本,申請人充分查對病歷復印件,核對無誤后,必須簽字留檔。
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院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場情況下封存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病歷由醫療質量監控的部門專兼職人員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九、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衛生部規定或當地查閱檔案規定收取工本費。
十、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應妥善保管,無特殊情況不予重復復印或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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